案例回顾:
李某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请10天的事假,因李某请假时间较长,且公司这段时间经营需要人手,所以一开始公司并未批准。在李某的再三恳求下,公司才批准了其这次请假。
可李某休假结束回来后发现公司并未发放她这段时间的工资,也未给她交社保,李某认为这极其的不合理,给员工交社保是公司法定的义务。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长期请事假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作进程和团队协作,不仅决定停发李某的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还扬言要将其直接开除。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李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仲裁机关认为,员工请假期间,工资可以不予发放,但对于社保而言,公司应照常缴纳,并且公司不能以此理由对李某予以开除,否则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对于员工请假一事来说,我国的法律目前没有关于事假的强制性规定,事假的相关事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与员工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所以,员工能不能请、能请多少天,关键要看企业内部合法公示的规章制度和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关于“事假”的规定。
如果有关于事假的规定,则也是公司可以选择批准,也可以选择不批准,这种批准权是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因为在保障员工权利的同时也要顾及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体需要看员工请假的理由是否极其重要和迫切。如果没有事假的规定,那无故不来上班就算是矿工。
而在公司批准后,员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其工资的。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于社保一事来说,只要劳动关系存续,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无论是什么假期,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会变的,无论请假多久,只要经过公司批准,社保就必须要照常缴纳。
笔者寄语:
还有一些规定需要提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达20天 ,且单位未扣工资的话,员工当年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当年的年休假已经享受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上述几种假期中,员工是有权索要工资的。
同时公司也应当注意,要尽力规范请事假的流程,比如提交书面审批表作为备案,或者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交由职工签字确认,防止将来形成劳动争议和诉讼;劳动者也应该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您遇到此类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