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某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了交付,可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并没有偿还借款,二人便协商补签了“借条”一张,各自也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李某过于相信王某便没有过多检查,等到了借条上约定的时间再次到期后,才发现王某所签的并非是户口本上的名字,而是有所谓的错别字,也就是同音不同字,因为姓名写的潦草很难被发现。现王某仍且拒不还钱,李某便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王某直接否认借条上是自己签的,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李某试图申请笔迹鉴定,王某却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
案件结果
因王某拒绝配合笔迹鉴定,法院可推定涉案借据系王某所签,签名错误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属实,王某需要向李某偿还10万元欠款。
法律分析
需要确定的是,合同中签字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能够通过笔迹鉴定或者提交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为本人所写即可。在本案中因王某对于笔迹鉴定不予配合,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证据妨害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法院就可直接推定涉案借据系王某所签。
还需要强调的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在钱款交付后才得以成立,所以最好不要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因为难以留存证据,而应当采用银行卡或者是微信转账的方式,并备注清楚为“借款”。否则后续就需要双方进行举证,如若证明不了,就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钱也就很难要回。
笔者寄语:
借条本质上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种“合同”,而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双方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所以合同最重要的是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我国法律中对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为了充分在合同中彰显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完全可以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只要能够最终识别到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但是上述论述均是理想的结果,还需承担新的举证责任,加大了举证难度,也有类似判例法院认定无明确被告而不予立案的,因此为避免被告名字与《借条》上借款人名字不一致这类事情再次出现,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核实借款人身份,并且核实债权凭证上所载明的借款人是否与身份证上一致才行。
如果您遭遇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