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劳动者离职未交接工作为由扣发工资?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2-02 浏览量: 483
  •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吕某入职中利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融部经理。2018年2月22日,吕某向中利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吕某2018年1月工资数额为5634.77元,2018年2月工资数额为4161.35元。中利某公司以吕某离职时未交接工作至公司产生损失为由扣发吕某该两笔工资,吕某不认可,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中利某公司向吕某支付2018年1月及2月工资共计9796.12元。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无不当。现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应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不予交付劳动合同与养老手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