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孟某此前受朋友委托,曾向不认识的李某账户上打过一笔钱,打款后并没有及时删除李某的个人信息。之后孟某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转账50万出去,却不小心错把钱打进了李某的账户。因李某长期不用这个账户,他也没有收到任何的短信提醒,二人都并未发觉异常,此事就一直被耽搁。
一段时间过后,孟某才发现自己的失误,马上采取了补救措施,向朋友索要了李某的联系方式后便电话通知了对方。李某应允查证一下,可当孟某再打过去时就发现已被对方拉黑。最终孟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并且连同利息也要归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向李某转账为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李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汇入款项,又不予归还,已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即转账的50万元,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法律分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它在返还义务方面分为两种,一种叫“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一种叫“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所获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的受益人,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恶意受益人指,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偿还。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所受的一切利益、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息等等,甚至还要进行赔偿。
笔者寄语
实际上,现在银行转帐时,必须是要在收款的账户跟户名完全对应的情况下才能转账成功,所以“转错钱”的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但确实也可能出现本文所述案例中的情形。
基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转错钱的行为毕竟是因自己失误造成的,所以一般能够要回本金也应当知足了,但如果涉案金额很大,例如可能光利息就已经达到百万级别,则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当遇到这种争议无法解决时,有以下途径可以尝试:
1、如果是通过各大银行转账,可以第一时间跟银行取得联系,尝试索要收款方的联系方式。
2、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转账,因现在强制要求实名制,平台公司一般也会有收款方的联系方式,可以跟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取得联系方式。
3、但是,因涉及用户隐私安全问题,上述机构可能不会轻易透露收款方的联系方式。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报警,借助警察的力量给平台公司或者银行施压,让其提供收款方的联系方式。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贪图眼前的利益,而在人生中留下抹不去的污点。如果您碰到此种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