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摔伤,能向商场经营者索赔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1-22 浏览量: 532
  •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6日,李先生抱着孩子在某商场逛街,因商场地板是瓷砖,地滑导致李某失去平衡,滑倒摔跤。意外发生后,商场的工作人员也及时向其提供了创可贴、红花油、碘酒等药品,并帮忙联系了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000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李先生被评定伤残程度为十级。

    李先生的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先生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经营者对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三万余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尽合理的免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

    商场承担责任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在提供服务时,对地面存在地滑而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未作出注意警示的告知标识,未防范摔跤事件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瓷砖时未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

    提醒一下,通常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等。

     

    笔者寄语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了经营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此督促经营者寻求更加有效的安全管理和保险管理模式,从而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均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实现。

    而我们上述讨论的情形,一般是在当事人与商场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如果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涉及第三人侵权时,则应当直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想要避免的话,作为成年人的我们应当提高防范意识,而商场等经营场所也可以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

    如果您碰到此种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