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引争议,车归谁?牌照归谁?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1-21 浏览量: 528
  • 案例回顾:

    近几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都已经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由于车辆指标的严格限制,在没有购车资格的情况下,很多人就考虑借用别人资质来买车登记。实际上,这也产出了一条完善的灰色产业链,那“借名买车”的行为是否可行,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孙先生在北京生活多年一直想买车却苦于摇不到号,后来其结识了周女士。周女士称自己已经摇上号,可资金紧张并不打算买车,两人遂商量决定,孙先生以周女士的名义买车,并签订协议约定,该车如有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均由孙先生承担。

    之后,孙先生又购买了周女士的机动车牌照的使用权,该车辆交付后一直由孙先生占有使用,并由孙先生年审并交纳车辆保险费。可时间一久,二人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却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借用某名义买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周某名下,本质上属于“借名买车”虽然车辆登记在某名下,但购车协议系某签署,且车辆交付之后一直由某占有使用,并由某给车子年审并交纳车辆保险费。因此,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归某所有,某无权主张返还车辆。

     

    法律分析:

    借名买车一般包括两个行为:包括购买机动车牌照使用权的“借名”合同行为和买车合同行为。

    对于买车合同而言,合同有效。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在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动产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交付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其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因此借名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借名买车,并实际占有车辆时,车辆就归借名人所有。

    对于“借名”合同而言,判断“借名”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借名”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全国性法律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违背了北京市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借名”购买机动车牌系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惩处,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车牌号。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车辆被借名人有债务,车辆有可能被列入被借名人财产而被执行,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购车人明知不具备办理车辆登记的资格,仍然使用他人购车指标购买车辆,意在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购车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事实上,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有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机动车为动产,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并非设权登记,不具有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效力。当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综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的支付、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真实归属。如车辆确系实际使用人购买,对其提出的要求排除对涉案车辆执行的异议应予支持。但此种情况相对较少。

     

    笔者寄语:

    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借名人而言,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

    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

    为了规避风险,也提醒大家尽量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如借名买车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北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等。

    总之,借名买车不可取,敬请三思而后行。如果您遭遇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