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某
被告:B某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B某以房东代理人的名义,与承租人A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海淀区某房屋出租给A某,押一付六。后A某得知B某并未取得房东的授权,A某认为B某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欺骗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款项,且在房东明确表示拒绝认可该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故A某将B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租金及押金。
法院判决:
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涉案合同显示出租人为房东、出租人的代理人为B某、承租人为A某,可以证实在签订涉案合同时,A某、B某均认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是房东,B某为房东的代理人。A某否认在签订涉案合同时见过房东的委托书, B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曾向A某出示过该委托书,但A某在没有查验房东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涉案合同,应视为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应当知道B某属于无权代理。
A某称B某欺骗其称B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从现有证据看,该行为发生在签订涉案合同后,不能证明A某系受欺骗而签订涉案合同。综上,B某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房东与A某签订涉案合同,房东拒绝对此进行追认,故对房东不发生效力。在B某无权代理的情况下,A某享有撤销权,A某逾期未行使撤销权,现A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