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案例回顾:
赵先生于2021年1月份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腿和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由王某负全责。之后医疗费王某已全部支付,但关于误工费双方产生了争议。
王某认为赵先生受伤期间,用人单位仍发放了工资,所以不应赔偿误工费;而赵先生认为公司在其病假期间向其发放工资是履行用人单位停工留薪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并不重合。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作单位照常发工资,赔偿时还需要支付误工费吗?
法院判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由于单位已发放工资,故肇事方王某无需赔偿误工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在事故处理期间,虽然发生延误出工的事实,但是单位没有扣除当事人应得的工资,也就没有经济损失,当事人不能主张未发生的损害,即不能主张误工费。因此,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肇事者无需赔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官网寄语:
如果需要赔偿的话,误工费如何计算呢?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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