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崔瑞兰律师、秦茹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周某某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生命权纠纷中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案情回顾
2022 年4月20日下午,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内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遇案外人王某某骑脚踏自行车在同一道路上行驶。二人因超车发生争吵。后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到碱厂村住所,王某某跟随被告至被告住所对其进行辱骂。被告拨打 110 报警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倒地,发现王某某面部流血后拨打120 急救电话。
2022年5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分局)出具鉴定结论书 (通公治鉴通字[2022]第 116 号),鉴定结论是王某某符合猝死。同日,通州分局出具《关于王某某死亡的调查结论》(通公治亡查字[2022]第 116号)载明:2022 年4月20 日,我单位接报在涉案现场发现王某某死亡。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证据,得出如下结论:1王某某符合猝死。2.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王某某的妻、子遂以生命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各项合计44万多元。
二、案件解析
(一)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崔瑞兰律师、秦茹实习律师认为:
第一,张某请求王某某避让,让自己先通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不是违法行为,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张某与王某某同向行驶,都是在正常通行,张某请求王某某避让,让自己先通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需求,王某某并没有让路,而是至稍微开阔处张某才通过的。
第二,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故意置自已于危险而不顾,王某某未对自己尽到保护义务。王某某自张某说让让路时,便嘟囔着骂人。待张某超过自己10来米开始叫停张某,持续高声辱骂,至张某到家后王某某追到张某家仍在不停辱骂张某,从开始骂张某到王某某死亡的位置相距400米左右。然而,面对王某某的恶意侮辱张某冷静处理,拨打110、120报警和救助电话。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颅内未见出血”、“冠状动脉可见钙化”,因此我们怀疑王某某的猝死原因应该是心梗猝死,当然这还需要家属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王某某的病历证明具体的猝死病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100ml”,结合事发时间为14时左右,证明王某某中午饮酒了,这也是导致王某某过度兴奋及猝死的原因之一。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1、被告与王某某同在村内道路上行驶,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要求骑自行车的王某某避让,让自己先行通过,符合常理,亦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行为。2、原告称被告在行驶过程中超过王某某并对其进行谩骂后驾车离去,对此原告并未举证。结合派出所讯问笔录,被告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拒绝让路并先对被告进行辱骂,被告停车与王某某理论后对骂了几句遂骑车离开。结合李运红、杨润贤、李运永的陈述,在被告回到住所之后,王某某跟随被告骑车进入胡同边走边骂,并在被告住所附近对其进行辱骂。后被告报警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倒地。面对王某某跟随被告回到其住所附近并对被告进行持续辱骂的情形,被告忍无可忍而还嘴,且以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且被告在王某某辱骂的过程中采取了110 报警这一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上述过程中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张宁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