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注意,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违法的!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01 浏览量: 835
  • 烤鸭店为促进业绩,推出优惠活动,购买一只烤鸭或者烧鸡可以获得卡片一张,集齐6张可以半价购买一只烤鸭或者烧鸡,集齐10张卡片,赠送烤鸡或者烤鸭一只。

    但卡片最后写着一行小字:“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表示,看别的店都是这么宣传,或许这样写能显得专业一些,但活动本身并没有任何猫腻,毕竟一只烤鸭也就几十元钱而已。可就因为这一句话,该店铺最终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无独有偶,今年八月份,某足疗店对消费者发放的 VIP卡在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内容,最终被罚款5000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个别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都会附有这样一句话,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法律分析:

    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意思就是说一切以我说的为准,我想怎么解释都可以。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格式条款”。免除了商家的主要义务也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实际上是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没有磋商的余地只能被迫选择全盘接受。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属于违法。

     

    笔者寄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类似的情形,例如饮料买一送一,实际是买一箱送一瓶;充值200送100,送的100是有繁琐限制的优惠券;会员办卡享折扣,却只有部分廉价项目可用。这种纠纷最终都落脚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这种霸王条款明目张胆、愈演愈烈,有些老板就像案例中的烤鸭店活动一样,确实不懂,但也应当积极学习法律,避免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空白和法律意识的缺失而商誉受损,违法犯罪。

    这些案例也提醒了很多身在局中看不清真相的顾客,部分商家的活动其实只是一个诱饵,优惠是假,坑骗是真,消费者自身需要多加辨别。如您在消费者碰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请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