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03 浏览量: 815
  • 文章导读:我们都知道,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密切相关。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认定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能否通过法院起诉来确认呢?下面这个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XX村村民,2004年李某与X村村民胡某再婚并将户口迁入胡某所在的X村。2019年1月,X村村委会召开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费15000元。之后,X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X村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细则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第五条载明“不予认定的人员:……非因生活需要而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委会据此认定李某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X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费1500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未申请撤销上述《决议》的情况下提出本案诉请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李某是否应当享有X村集体组织成员分配权益。是否享有分配权益,一般应以依法取得该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形式要件,综合考虑是否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尽到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等。本案中李某于2004年与胡某再婚并将户口迁入X村,婚后一直在当地生产、生活,参与本地区的选举、获得本地区拆迁安置分配,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根据李某原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户口2005年迁出后,未享受原户籍所在地集体利益分配。故在涉案分配方案确定时,李某应当享有涉案分配权益。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X村村民委员应当向李某支付15000元土地补偿费。

    三、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考量: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2、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即是否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承包土地、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选举;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4、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另外,人民法院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其处理结果也存在不同,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决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顺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