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虽然孩子姜大某的法定抚养权属于王女士所有,但是孩子一直随被告姜先生生活。实际的抚养人是姜先生。原告王女士并没有尽抚养义务。
(二)案件回顾
原告王女士和被告姜先生200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一女姜小某,2012年生一子姜大某。2020年6月17日,王女士和姜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姜大某由王女士抚养、监护和教育,姜小某由姜先生抚养、监护和教育,双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双方探望孩子时,需提前通知对方,双方相互提供便利,双方互不支付对方孩子的抚养费。
王女士在庭审中称,离婚后其抚养孩子姜大某,后其因经济问题,委托被告姜先生暂时代其抚养孩子姜大某。但后其要求孩子姜大某随其生活,被告姜先生拒绝。
2021年,姜先生曾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姜大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属于王女士,但是现在孩子姜大某随被告姜先生生活。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判决结果:确认婚生子姜大某由原告王女士抚养。
(二)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姜先生认为虽然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姜大某由王女士抚养,但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周左右,因王女士疏于对孩子姜大某的照顾管理,孩子放学后无人及时接回,遂主动跟爷爷奶奶联系,回到被告住处。2020年11月19日,王女士通过QQ联系姜先生,称自己没有工作,暂时无力照管孩子,等其有能力后再照管孩子。虽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姜大某由王女士抚养,但事实王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将婚生子姜大某的抚养权交由姜先生履行,姜先生无任何过错,他是出于对孩子的爱和作为父亲的责任所进行的抚养与照顾。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姜大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双方应互相配合、互相沟通,抚养教育子女,使孩子健康成长。
(三)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是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原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