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南京一辆公交车突然起火,造成2死5伤,经初步调查发现,系其中一位乘客将锂电池电瓶带上车,司机并未发现,而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锂电池突然自燃起火,有两位乘客逃脱不及遇难。
一、锂电池着火有何危险?
锂电池具有充电效率高,体积小,使用寿命长等优点,但当其受到物理撞击、穿刺或因过充而发热等情况,就会导致锂电池不受控制而燃烧、爆炸。
同时由于锂电池的成分里具有很高的燃烧性能,所以一旦发生自燃,其着火及蔓延速度都非常快。这个过程中不仅会引发大量浓烟、高温和火焰,还会释放有毒的二氧化碳、有害的氟化物和有害的有机化合物等气体,甚至引发爆炸。
二、为何公交车着火后难以逃脱?
很多人质疑公交车分前后两个车门,在察觉锂电池自燃后应该有充分的时间逃脱才对。
但是如前所述,锂电池一旦出问题,则3到5秒就能燃烧起来,从燃烧至爆炸再到造成严重情况一般仅需100秒,也就是不到两分钟,且锂电池燃烧过程中还会释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在密封的空间里蔓延。通常情况下正在骑电动车的人都很难发觉并及时自救,更不用说是发生在公交车这种狭窄、拥挤、繁杂的公共环境里。
综上,这场逃命看似简单,却实际考验的是每一个人的反应力,其中一环失误就将无法挽回。
三、本次事故谁应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所以本次事故中,乘客购票上车使得在乘客和客运公司之前形成了客运合同,客运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并确保所有乘客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所以本次事故中,由于司机并未尽责查验乘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客运公司也并未能保证乘客的安全,所以客运公司作为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客运公司也都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来确定。
一般对伤者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业费,另外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死者家人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名携带锂电池上车的乘客,或许会因携带易爆物品上车并造成重大事故而触犯上述罪名,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