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具备析清条件之时,所有继承人是否对其享有居住使用权?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9-09 浏览量: 601
  • 原告:王某A、王某B、王某C

    被告:王某D、王某E


    王某书与姜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A等五名子女,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系该夫妇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书、姜某英于2017年去世。2020年,该房屋所在地段进行征地拆迁,分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屋。

    安置房屋于2022年交付,由王某书之子王某D居住,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王某A等人认为安置房屋虽未满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但是目前已经交付,相关继承人理应享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故将王某D等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1、王某A、王某B、王某C、王某D、王某E对XX嘉园安置房项目认购房号为A1-X-XXX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2、王某A、王某B、王某C、王某D、王某E对XXXX海棠安置房项目认购房号13-X-XXXX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X号房屋系王某书与姜某英的遗产,在遗产分割前,因拆迁安置原因,获得涉案两套安置房屋,在上述两套安置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王某A、王某B、王某C、王某D、王某E作为王某书与姜某英的继承人,要求对两套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高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