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间借贷中交付凭证也很重要,否则可能要不回钱!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9-20 浏览量: 702
  • 高某于2020年11月向马某借款20万,12月向马某借款30万,前后共计借款50万,高某也承诺会支付利息。但是后来马某多次向高某索要欠款,都被其以无钱为由推诿拒付。马某起诉后,高某甚至还直接否认了借款的事实,辩称该笔诉求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是二人当初合伙做生意时马某投资的款项。

    由于在借款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条,仅有马某给高某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因此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就成了本案认定的重点和难点。

    一、借条很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成立往往有以下几个步骤: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产生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借款人书写借款凭证。

    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反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书面载体主要包含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但在实践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证据留存意识也不够,主要表现就是在借贷形式上较为随意,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也不能证明款项是用于借款而非投资,以至于难以直接查明案件事实无法进行有效维权。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写下借条作为凭证,并且要重点写明钱款借出的形式和目的,以免引发争议。

    二、交付凭证很重要

    借条很重要,但是交付凭证更重要。

    在法律中,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自然人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就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强调的是实际交付,也就是双方不但要有订立的借款合同的合意,出借人还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若只有借款凭证而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则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交付的凭证甚至比借据更重要。

    如果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者写有借据,借款还没有实际交付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但是如果没有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写有借据,可出借人有实际交付款项的凭证能够证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则双方是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并生效。

    由此也引发了新的注意点,就是在借贷关系中尽量避免现金支付,而是要以转账的方式进行,且在转账时特别备注转账款的用途,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果对借款过程中的某些方面感到困惑或不确定,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