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与小叶于2020年8月通过互联网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小贾要求与小叶结婚,小叶拒绝后,小贾于2021年9月至小叶所在的大学恐吓小叶,并交给小叶恐吓信一封,称如果小叶不与自己结婚,就杀死小叶及其全家,然后再自杀。
小叶出于恐惧遂答应小贾登记。登记结婚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小叶思虑再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法院支持了小叶的请求,撤销了二人登记的婚姻关系。
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意思,应根据行为的外部特征并结合社会公众对该行为的一般认知标准进行判断。小贾和小叶通过互联网相识,小叶当时仍系学生,双方均对对方的情况了解有限。
小贾在小叶拒绝与其结婚后即以恐吓信的形式予以威胁,其恐吓信的内容又以小叶及其家人的生命、名誉为直接指向,按照社会的一般标准,已构成了对小叶结婚自由意志的胁迫。
小贾称其并无胁迫的意思,当由小贾承担举证责任,现小贾未能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依法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小贾称其并未采取实际行动,但法律并不要求胁迫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动作上的要挟,只要言语上的要挟与小叶结婚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故小叶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求撤销与小贾的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郑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