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多得工资而自愿放弃社保,看似双赢,实则违法!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9-25 浏览量: 642
  • 案例回顾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公司要求王某提交身份证明,承诺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由于经济紧迫,觉得公司缴纳社保时其中需要扣除个人承担的部分,导致个人工资实际到手会少几百元钱,遂与公司商议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公司将社保部分以奖金的形式与工资一起发放。公司考虑到可以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就同意了,于是双方就上述意见签订了协议。

    但之后,王某因工作变动决定离职,离职时王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仲裁机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协商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仲裁机关支持了王某因单位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笔者寄语

    社保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这些保险项目覆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

    社保制度的目的,狭义上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避免因经济困难而陷入困境;广义上说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就员工的角度而言,公司缴纳社保占的比重比较大,为员工缴纳的钱更多,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使员工在面临可能的健康、职业、经济等问题时能有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就公司的角度而言,公司通过缴纳社保,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这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且稳定的员工队伍也可以带来更高的工作效率,最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创造更高的收益。

    但本案中的情形并不少见,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或应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这种协议因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无效,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十分不可取的。

    当您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也请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代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