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赵某2系同胞兄弟姐妹,二人其父为赵XX、其母为杨XX(2004年4月3日去世)。2016年11月12日赵XX单位有集资建房购房指标,赵XX出资了736995元购买了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
2018年7月23日,被继承人赵XX通过自书遗嘱形式,将其名下房屋及小轿车一辆留给原告赵某1继承,因涉案房屋和车辆均系其母杨XX去世多年后由赵XX出资购买,所以上述财产系赵XX个人财产,赵XX拥有完全的处分权。2021年10月12日,被继承人赵XX去世,赵某2主张赵XX留有口头遗嘱,赵某1主张赵XX留有其他遗嘱,二人就遗产继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1、被继承人赵XX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由原告赵某1继承所有;
2、被继承人赵XX名下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由赵某1继承所有。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及马自达牌小轿车系赵XX于妻子杨XX去世后购买,且登记在赵XX个人名下,该房屋及小轿车应属于赵XX的遗产。被继承人赵XX生前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及小轿车应按照遗嘱内容由赵某1继承,故对赵某1主张涉案房屋及小轿车由赵某1继承予以支持。对于赵XX名下的存款,赵某1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涉及,赵某2虽然主张存在口头遗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XX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故该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依法予以分配。因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均已经由赵某1实际占有控制,故应由赵某1给付赵某2相应的折价款,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由赵某1支付赵某2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折价款共计30000元,其余部分归赵某1所有。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