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分别于2018年先后去世,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A某、B某、C某。该夫妇二人去世后遗留有丧葬费及抚恤金共15万元。B某、C某在张某夫妇二人生前,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并为二人养老送终,故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应归B某、C某所有。而A某认为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享有相应份额,故将B某、C某诉至法院。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如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的具体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应由A某、B某、C某三人均等所有。
B某、C某处理张某夫妇二人死后的丧葬事宜以及并支出丧葬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抚恤亲人的原则进行处理,故丧葬费归B某、C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高怀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