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案例回顾:
王某见儿子已经逐渐到了上学的年纪,就与妻子沟通打算买套学区房给孩子上学,但王某自己却没什么存款,妻子便主动拿出私房钱20万作为启动资金,王某承诺会将该笔钱归还,双方还签下了借条。
但万事不遂人愿,夫妻俩因矛盾积累导致感情恶化,最终决定离婚,妻子拿着借条要求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这笔钱是为了孩子上学买房而花费的必要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妻子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没有分开,夫妻俩买房是在处分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实际上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
通常我们会认为,夫妻二人不分你我,钱无论在谁那保管都是共同所有,但实际并不尽然。
目前我国有三种夫妻财产权属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出现上述案例夫妻为同一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
如果婚后明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所借的款项就属于出借人的个人财产,必须偿还。可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需要区分其所借的钱是何种用途:
1、如将借款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种情况下是应该偿还的;
2、如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或者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尽赡养、抚养义务等方面,则尽管打了借条,也是无需偿还的,不过,借款人对此借款用途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对于此种纠纷,我们要关注两点,一是涉案财物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借款用途如何。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官网寄语:
婚前对于财产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您不可避免的碰到类似情形,我们建议您在借条中明确双方的借贷合意、款项用途、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也可以选择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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