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5月,缪某的女儿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玩耍,却险些被突然出现的车辆撞到,但所幸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缪某十分生气,就擅自拍摄了董某及其车辆的照片并发布在了小区微信群里,并称呼董某为“杀手”,群内共有400多名小区业主,一时间议论纷纷。
董某察觉后认为自己形象被擅自曝光并被集体诋毁、声讨,十分受伤,便找到缪某交涉,但二人未达成一致。争执后董某便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判决:
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https://www.zedalaw.cn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而言,车辆并未撞到缪某的女儿,缪某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积极与车主心平气和的协商,视双方错误大小而相互体谅、道歉。但缪某却选择了更为极端的行为,拍摄他人照片并公开发布上传,并用“杀手”等词引导社区邻居对董某进行指责,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缪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不过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而言,缪某拍摄的照片是公开拍摄,拍摄的内容并不涉及他人的私密生活,缪某也并未进行明显的言语辱骂,其适当指责也是情理之中,因此并未侵犯董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https://www.zedalaw.cn寄语: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不仅具有精神利益还具有财产利益,早些时候我国法律中对于肖像权的侵犯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但在民法典出台后就取消了这一限制。这避免了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北京泽达提示虽然民法典不再就“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商业性利用予以特别规定,但“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具意义。
本案中缪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实际是“网暴”的缩影。由于一些轻微的错误而被曝光,在后续的传播过程中不断被丑化、歪曲、误解,进而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不便。无数的案例已经有了前车之鉴,我们更应该吸取教训,避免因一时的愤怒而盲目激化矛盾。
也提醒您在碰到类似上述的民事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和谐沟通,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的。在难以处理时也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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