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价值150万。但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和睦,于是李先生在没有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这套房产以98万的价格卖给了他的朋友张先生,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王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气愤不已,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先生对房产的处分行为,要求张先生返还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判决合同无效,张先生返还房产。
法律分析:
事实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本案中的张先生是因为以明显的低价受让,带有明显的恶意,不属于“善意”,尽管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属于无效,所以张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时并未知道处分行为存在问题,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购买,并且进行了产权登记,那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笔者寄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但是对于本案中的情形,有时候善意的相对方也处于无辜的地位,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就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
如您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善意”而牵扯进类似的法律纠纷中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