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孙某有购房需求,在网上看到了刘某出售207.3㎡的房源信息,双方在沟通后以408万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孙某在住进去后,偶然间听同小区的人提到,他所购买的房屋内去年一对情侣因情感纠纷,女方在屋内上吊自杀身亡了。孙某回到家后,越发感到害怕。经过多方证实,该房屋确实发生了该事件,属于“凶宅”。孙某遂与刘某沟通要求退房退款,却被刘某拒绝,孙某一气之下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曾发生有人上吊身亡的事实,卖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法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刘某返还孙某全部购房款。
律师观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习俗中,“凶宅”被人们十分忌讳。在这里的凶宅可以理解为,他杀、自杀、意外身亡等非正常死亡。这是人们追求幸福美好愿望、避讳死亡的一种正常合理的表现。
在房屋买卖中,“凶宅”属于影响购房意愿的重要因素。孙某若在订立合同前知道房屋为凶宅,无法安心居住,会极大影响他的购买欲望。若房屋买卖存在隐瞒“凶宅”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撤销。判断是否属于“凶宅”,要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来理解判断,而不能是依赖个人主观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