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赵先生在广东某针织厂做保安,至今已工作14年有余,8月24日早上其家属接到公司通知,声称赵先生在前一天晚上下班后于宿舍猝死身亡。
后家属查明,赵先生在公司上班期间每天都要执勤12小时,且因为接替的同事受伤而公司没有及时找替补人员,导致赵先生不得已连续上班超过190天没有休息。除此之外,保安亭向阳且狭小,在当地夏季长期40度的高温下仅有一个风扇降温,工作环境十分艰苦,赵先生生前在社交平台发布了四条信息,均与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有关。但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广东的温度本身就比较高,保安执勤室里不仅配有风扇,而且还提供凉茶,与车间一线工人工作环境相比,保安室的执勤环境要好很多”。
最终,当地人社部门却认定赵先生并非因公死亡,公司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直系亲属相应的一次性抚恤金,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产生纠纷。
一、案涉保安猝死宿舍为何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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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工伤主要须符合三个要素,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当然对于职业病或者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形也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该疾病虽然系自身原因和工作无关,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处理。而本案中,赵先生系下班后在宿舍猝死,显然不符合工伤的情形,因此无法取得工亡保险待遇。
而此处的工亡保险待遇主要指的是: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因此2023年的新标准为985660元。
2、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济发达的地区标准会高一些。
3、供养亲属抚恤金。该部分主要是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标准可增加10%。但是所有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的生前工资。
二、并非工伤,公司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本案中,虽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赵先生长期超负荷工作,不仅每日工作12小时远超《劳动法》8小时的规定,还因公司不合理安排而连续工作超过190天未有假期,并且公司给赵先生提供的工作环境长期处于高温状态让人难以忍受,上述三点原因都系公司的过错并最终可能间接造成赵先生猝死的结果,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本案中,公司回应称“保安执勤室里不仅配有风扇,而且还提供凉茶,与车间一线工人工作环境相比,保安室的执勤环境要好很多”,该回应不得不让人更加担心车间一线工人的安全。我们也要意识到,对于此类体力工作来说,生命永远是第一位,或许有关法律规定还未能完善到全面保障工人的权益,但个人一定不能忽视自己的健康问题。
如遇到此类纠纷也请及时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