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款合同加房产抵押躲债 一张卡扒出239.5万合同无效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31 浏览量: 635
  • 假借款合同加房产抵押躲债 一张卡扒出239.5万合同无效

    故事梗概

    北京通州九棵树某小区内,乔女士一脸愁容,原来,她借给天津北辰区陆女士累计79.5万元资金2014年起至2017年1月已三年未还,因陆女士久拖未还,乔女士后来找了法院介入债务纠纷审理,法院判决将陆女士在北辰区某镇的房产查封用于强制执行还款,就在乔女士认为事情进展顺利时,陆女士已找到河北区的杜女士,二人私下商议,用假借款加房屋抵押两份合同,对抗法院查封使强制执行无法实施,这样乔女士就一直拿不到还款。

    一日,乔女士收到通州法院电话通知,知悉对方可能存在财产转移,一气之下来到通州法院第二审判区对面的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帮助。泽达律所的朱现领律师、郑淑杰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前前后后,代理了该案并与当事人商议到天津立案解决债务纠纷,经一审、二审开庭,法院判决陆女士杜女士2017年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办理行为无效;另判陆女士杜女士注销天津市北辰区某镇某房屋抵押权人为杜女士、抵押人为陆女士的抵押登记

    乔女士找北京泽达律所律师拿到这份判决的意义在于,判定陆和杜两位女士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行为无效。乔女士可以继续按程序讨要欠款了。那么,像乔女士遇到这种欠款后串通她人办假借款和房屋抵押,逃避强制执行的债务人,债权人不找律师直接找法院能否顺利解决?答案是,不能。

    办案分析

    我们先讲一下陆女士和杜女士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最直接导致即使法院拍卖房屋,但由于存在两个抵押也无法实现拍卖,乔女士的债权也就无法实现受偿,为什么说当事人直接找法院不能顺利解决债务?因为涉及程序和操作问题,债权人是不能查对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方财产保全,这里有很多技术问题,律师接触案件多,更有专业性。对于陆女士找杜女士签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我们律师怀疑,个人抵押是虚假抵押,律师在天津规划和自然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陆女士杜女士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存在虚假,杜女士名下所有农业银行账户自2016年9月26日-2018年9月26日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没有出借资金行为抵押项目下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只有合同,无借款,而抵押借款时间只有两个月;陆女士欠乔女士79.5万,乔女士须请法院案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行为无效及借款合同不生效;判决注销抵押登记。

    当事人乔女士立案后,我们协助乔女士查了陆女士的一张银行卡,顺着这张卡,我们查银行流水发现陆女士名下有很多银行卡,进而我们又去调其他银行卡,调查结果提供给法官,法官在执行中扣划了陆女士资金近十万给乔女士,我们帮乔女士推动执行了进程。因为涉及银行卡太多,我们只查了一部分,之后请法官找陆女士杜女士谈话。

    以欠条和签订贷款合同登记日为基准,向前向后各查了一年,两年内的银行流水均没发现160万款项兑付,因为160万款项未交付,贷款就根本不成立,再加上本身就2个月抵押借款期限,而2017年到2023年5年仍未向借款人交付160万资金,明显就是虚假借款了,故法官判抵押行为无效。在案件全程办理中,朱现领主任提供了很多指导思路,郑淑杰律师坚持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流水,法官协助调查款项时间交付,交付方式等等。我们按对方陈述再调查,但未查出相关流水,陆女士属于完全虚假陈述,法院依据律师当事人提供事实和法院调查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杜女士登记的债权金额为160万元的抵押权无效;并判五日内二被告注销在北辰区某镇为杜女士设立的160万元债权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