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四年终审清不当得利胜诉条(二) 当事人讨回损失八万元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31 浏览量: 563
  • 欠款四年终审清不当得利胜诉条(二)

    当事人讨回损失八万元

    法院判决

    xx支付余xx15000元,吕xx支付余xx65000元,余少秋主张吕xx、曹xx赔偿损失2582元的诉请,因该笔费用系余少秋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定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由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案,前后历时四年,2017年5月21日曹xx与吕xx签订《施工班组计件协议》,吕同意承担曹北京城市副中心B33#幕墙安装工程,按实际安装面积结算,结算方式为甲方每月按完成验收合格工作量的50%支付安装费,包括生活费及工具费,按完成验收合格工作量50%支付安装费,验收合格30天内结清。由于生活费并没发放全,有工人去劳动仲裁。

    2017年10月23日,吕xx出具“保证书”,载明“吕xx班组在北京城市副中心B33#楼计件施工,共计产生人工费188000元,剩余人工费163000元,已全部收到,我保证收到余款后**时间发放参与北京城市副中心B33#楼工程我计件承包班组所有组员手中”。

    当天,吕xx从曹xx处领取工程款163000元,并再次出具领款字条。

    2019年5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699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余xx返还曹xx80000元。余xx损失八万元后,分别到曹xx和吕xx所在地立案。但法院未予立案。

    2019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余xx的再审申请。2021年12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2民初332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余xx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终323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从转款次序看,2017.6.30曹xx委托李可向余xx转款15000元。2017.7.29 曹xx委托李可向余xx转款15000元。2017.8.29曹xx委托李可向余xx转款30000元。2017.9.8 曹xx委托李可向余xx转款20000元。

    2017.6.1余xx分两次各5000元共转给曹xx10000元2017.6.14余xx转给曹xx5000元。以上合计1.5万系借款,用于曹xx垫付工人生活费。

    2017.6.30   余xx 转给闫自强5000元;2017.7.15 余xx 转给闫自强 5000元;2017.8.2余xx 转给闫自强 5000元;2017.8.17 余xx 转给闫自强 5000元;2017.10.3 余xx 转给闫自强 2000元;(备注为光)以上合计22000元。闫xx为吕xx班组工人。

    2017.8.30余xx转给吕xx2.5万元,2017.9.11余xx转给吕xx2万元2017.9.16余xx 转给吕xx6000元. 以上合计4.1万元用于工人生活费。

    2017.9.16余xx转给肖海田(昵称过客)2000元,是通过肖海田给段雷的工人生活费。以上合计65000元。剩余15000元抵扣余xx于2017.6.1-2017.6.14 借给曹xx的欠款。

    法院(2019)京011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返还xx人民币80000元,经过执行程序余xx先行支付82582元给曹xx,xx不服上诉,判决文书中有“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字样,[2019011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20190112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权代为收取8万元的生活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xx同意其在收取该款项后将款项发给他人,故认定xx应返还xx8万元……余xx并非涉案工程一方当事人,与xxxx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其向xxxx之间纠纷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北京三中院指令一审法院做实体审查。

    三中院对xx有关1.5万元系借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做实体审查(2020)京0112民初33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xx的起诉。xx不服该裁定书,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终3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京0112民初33296号民事裁定,指令法院审”,由发回重审到终审判决,最终xx支付xx15000元,xx支付xx65000元,两项合计80000元。

    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立案过程曲折,后在通州区找到北京泽达律所,律师在立案庭据理力争,终不当得利案由立案成功,当事人案件自本所接案历时四年,经通州法院一审二审,又经过北京三中院审理,其间多位律师出庭辩诉,后由王荣君律师专案办理,本所朱现领主任多次过问提出指导建议,案件于2023年7月终审时,法院判上诉人曹xx与被上诉人闫xx向当事人余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计支付8万元,这笔讨回欠款并非执行程序缴款的那笔82582元,但相当于本所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终审获胜。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