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某公交站,张xx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陈xx由北向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xx左胳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xx有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过错,为全部责任,陈xx无责。陈xx经医院诊断治疗,确定左桡骨头骨折,进行了石膏固定,后续随诊治疗。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陈xx需休养治疗,由家人照顾生活无法工作,造成其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当由张xx承担,陈xx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陈xx的伤情酌定其误工期为99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关于陈xx主张的医疗费,陈xx称其依据医疗费票据主张,张xx称陈xx并未提供收款凭证和病历等证据,故不予认可。关于陈xx主张的误工费,陈xx称从其事故发生前从事地面翻新工作,老板有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有时给的是现金,没有社保、纳税、工资流水等证明,依据《诊断证明书》《证明》《劳动合同》等主张99天的误工损失44550元,其中潞河医院补开的《诊断证明书》(2021年12月急诊就诊)显示全休三天,于2021年12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继续休一个月。平昌县人民医院于2022年1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建议加强营养院外继续治疗,休息一个月后复查,于2022年 2 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建议休息1 月。北京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陈xx系该公司员工,从事地面翻新工作,工资每天450元,2021年12月5日受伤后未工作,2022年4月回公司继续工作,每月工资为11700元。
张xx对此不予认可,称陈xx并未提供工资流水、纳税证明予以佐证,即使陈xx是石材打磨人员,也不是每天都能接到活,接到活每天的收入也就是200多元等。
对于陈xx主张的医疗费,由法院依据票据进行核定;对于陈xx主张的误工费,陈xx称其从事地面翻新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日450元,但未能提交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44550元不予采信。经核实,陈xx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66.51元、酌定误工费24750元(误工期99天),酌定护理费3600元(护理期30天),酌定营养费3000元(营养期60日),酌定交通费400 元,共计32616.5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