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浏览量: 602
  • 一、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煤矿购销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采购煤炭,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陈述,双方虽然有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入库单,但是没有运输记录,这一切仅是为了在形式上合规所做的手续,且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双方往来的邮件、聊天记录中,均能体现该笔款项有着按每吨煤炭7元/月的固定收益,且购买A公司煤炭的其他公司,均是由B公司指定,与B公司有着关联关系。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金与相应的利息。B公司抗辩称,双方是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已经收到煤炭,B公司无需向A公司退还货款。

    二、法院判决

    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双方认定为借贷关系,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金与相应的利息。

    三、律师点评

    首先,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的运输单据,仅有双方签字的入库单。其次,无论煤炭价格怎么变化,整个交易链完成后A公司均有着类似利息一样的固定收益,最后双方通过关联公司形成完整的物流链、资金链的闭环,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事实,双方均缺少货物真实流转的相关证据。然而双方签订的单据,仅为形式合规,并不能体现货物是否真实流转,加之双方通过关联企业形成完整的闭环,为出借人带来稳定的收益,这足以说明双方通过形式合规,突破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则。

    四、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民间借贷诉讼的审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驳,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担保的审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