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音不同字,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荣君
    2023-08-27 浏览量: 667
  • 一、案件回顾

    诉争商标为第*******号“忆****”商标,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8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引证商标一为第*******号“亿*”商标,其申请日为1999年7月6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清酒、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引证商标二为第*******号“亿”商标,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的白酒、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苹果酒、蒸馏饮料、米酒、开胃酒、烧酒。

    2013年10月18日,贵州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理由为: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忆”字已与贵州某公司形成唯一且紧密的联系。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引证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15年6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贵州某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1、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号关于第*******号“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贵州某公司所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三、律师点评

    泽达律师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差异;诉争商标包含的“忆”与二引证商标包含的“亿”虽然读音相同,但字体不同,且诉争商标包含的“忆”作为“忆****”文字的一部分,未形成单独含义,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相似。因此,即使考虑到二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依然能够将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情形认定错误,不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