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名下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权益?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浏览量: 696
  •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王某A

    申请人:王某B

    被申请人:王某C

    二、案件回顾

    王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即王某A、王某B、王某C。孟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王某向法院申请,其于2022年X月X日取得孟某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于2022年X月XX日将孟某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儿子王某C。王某A、王某B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孟某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孟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故请求法院将孟某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王某A。

    三、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A、王某B的申请。

    四、律师点评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案中,王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经王某向法院申请,判决指定其作为孟某的监护人。王某在担任孟某监护人期间,就其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即XXX号房屋进行处分,原因系为其与孟某在今后获得更好的赡养与照顾。过户后,王某与孟某仍继续居住于XXX号房屋,孟某的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未因此受到影响。故王某将X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C名下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孟某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王某A、王某B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孟某的监护人,于法无据,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五、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高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