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二)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赵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女。李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多次辱骂、殴打自己。造成自己的胳膊受到了伤害。女儿也疑似有精神分裂的行为,对李女士辱骂,想要实施殴打。生活在吵闹的环境中,导致自己听力下降且有相应的诊断证明。申请人李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庭时,被申请人赵先生称自己没有打过申请人,承诺不会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女儿的智商只有3岁,目前和女儿居住,照顾女儿。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结果:驳回申请人李女士的申请。
(二)律师观点
泽达律师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申请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女士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三)相关法律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院受理申请后的处理时间。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