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原告丁某某到被告陈某某承包的河北省石家庄市H大街某建筑工地,从事支立模板工作。施工结束后,陈某某未能及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2020年9月4日,陈某某向丁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12号楼人工工资”。次日,丁某某领取该款,并微信向陈某某询问“还有三万什么时候有”,陈某某回复“月底左右”。后原告丁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丁某某劳动报酬30000元。

泽达律师认为,原告丁某某随被告陈某某务工,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认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和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劳动报酬。此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合同,没有提供欠条作为证据,使事实的证明具有了一定难度。好在原告有被告转账的微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微信转账和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及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丁某某劳动报酬30000元未付的事实,使案情得以明晰,而且获得了公正的司法裁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