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16 浏览量: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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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6日,沈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公寓AXXX号房间内,因琐事与庞某等人发生口角,持铁凳将庞某打伤,至庞某头皮挫裂伤,右面部挫伤,右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庞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庞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以上事实,并判决沈某赔偿庞某医疗费4191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元,共计48010.62元。然而该赔偿并不足以弥补庞某的损失。2017年4月17日庞某再次住院5天,接受了第二次手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沈某的犯罪行为给庞某造成了重大身体、精神伤害以及物质损失。为维护庞某的合法权益,庞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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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驳回庞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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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达律师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庞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予以确认。庞某二次手术系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沈某应赔偿原告相应的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189.0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庞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根据庞某伤情,庞某主张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30天较为合理,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庞某主张过高,根据庞某伤情及现有证据,酌定误工期5个月,扣除其银行交易明细中2016年11月、12月工资收入,酌定误工费为194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庞某构成十级伤残,结合提交的证据,认可按照北京市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亦不超过法律规定,两项合计206364.4元。关于交通费,结合庞某就诊次数,酌定为200元。关于鉴定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22]17号》,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庞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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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22]17号》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