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
被告:B某
A某与B某经亲友介绍相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5月,A某怀孕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后A某独自抚育子女。A某认为,B某在孩子出生后对A某母子二人漠不关心,没有履行作为一名丈夫及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复合的可能。故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A某抚养,同时要求B某支付补偿款X万元。
A某要求离婚,B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孩子抚养问题,A某某现未满两周岁,确定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被告月收入4200元的陈述,确定抚养费为1260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B某自2020年9月离家后,通过微信转账少许款项给予A某,A某独自抚育子女,承担义务较多,B某应给予A某补偿,具体金额应由法院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