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与被告B某系楼上楼下邻居,由于被告B某故意制造噪音,并将排烟系统正对原告A某房间,油烟长期直冒原告A某房屋内,油烟气味刺鼻难闻,且噪音巨大,给原告A某日常生活造成困扰。原告A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均未得到有效处理,甚至因此报警处理,但被告B某拒不配合、变本加厉,致使原告A某无法正常睡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赔偿原告A某XX000元。
B某对居住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使用卫生间排风管道排放家中厨房油烟,致使油烟进入A某卫生间,给A某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困扰。但作为邻居,双方应进行友好沟通,对邻居的不适当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进行充分协商。结合B某在居委会上门要求改造后,尽快配合完成整改之情节,对A某未与B某沟通,即装修卫生间,径行要求B某进行赔偿,应予以部分支持;此外,解决卫生间油烟困扰,从根本上应由B某家进行改造,A某解决排风口通风部位问题,如采取安装止逆阀或者封死通风口等措施,与重新铺瓷砖、更新洁具等并无直接关联,故A某要求B某承担全部卫生间改造费用,没有依据。但综合考虑B某家油烟排放未改造前对A某家产生的影响,以及A某卫生间与抑制油烟排放相关的装修支出等,应酌情确定B某向A某赔偿XX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