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在某著名国企工作,单位给其分配了公房承租居住,后张XX一家三口一直居住于此。在2019年,张XX所居住的公房被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范围,拆迁单位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评估等工作,还为张XX家计算了初步的补偿金额。但是就在张XX还在考虑评估是否有遗漏,以及补偿合理性的时候,张XX的房屋就被告知将被强制拆除,并且出具了书面文件。很快张XX所居住的房屋就被强拆,张XX一家非常苦恼,想不通为什么好好的征收最后会变为强拆。纠结过后张XX一家决定委托律师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案件进展并不顺利,在立案阶段就遭遇了重重阻力,问题就出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二审法院均裁定认定,张XX一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理由是张XX一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单位才是。但是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于是毅然决定申请再审,并取得了再审的胜诉。
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裁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诉权,就律师所知,有两份最高法的再审裁定都认定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均认为公房租赁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