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房被拆除,承租人可以依法起诉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07 浏览量: 584
  •    张XX在某著名国企工作,单位给其分配了公房承租居住,后张XX一家三口一直居住于此。在2019年,张XX所居住的公房被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范围,拆迁单位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评估等工作,还为张XX家计算了初步的补偿金额。但是就在张XX还在考虑评估是否有遗漏,以及补偿合理性的时候,张XX的房屋就被告知将被强制拆除,并且出具了书面文件。很快张XX所居住的房屋就被强拆,张XX一家非常苦恼,想不通为什么好好的征收最后会变为强拆。纠结过后张XX一家决定委托律师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案件进展并不顺利,在立案阶段就遭遇了重重阻力,问题就出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二审法院均裁定认定,张XX一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理由是张XX一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单位才是。但是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于是毅然决定申请再审,并取得了再审的胜诉。

      

       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裁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诉权,就律师所知,有两份最高法的再审裁定都认定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均认为公房租赁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