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先生从王女士那里借款50万用于购买房产,并签下借条,约定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很快便到了2013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日,但李先生却并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愿和行为,此时王女士也已经意识到李先生可能并不打算偿还欠款,但碍于朋友情面王女士也一直没有进行积极的催款和索要。2014年,李先生因为工作变动,不得已将该套房屋卖掉,举家搬迁到了广州。由于不在相同的城市生活,二人逐渐的也不再联系,久而久之,王女士便将曾经借给李先生50万的事情彻底忘却了。直到2017年,王女士在广州参加线下聚会的时候,偶然间发现李先生一家也被主办方邀请了,在聊天时便想起几年前二人之间曾有过借贷关系,王女士抓住机会遂提出让李先生尽快还款。
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李先生翻脸不认账,不仅不承认有欠款的存在,甚至还扬言就算有欠条也拒绝偿还。李先生声称已经咨询过专业律师,就算王女士能证明他欠了钱,但时间过去了这么久,就是不用还,最终两人撕破脸皮,闹的不欢而散。王女士回到家后对李先生的嚣张气焰越想越生气,不懂为何借钱时彬彬有礼的李先生会变得如此蛮横不讲理,便翻出欠条,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起诉到了法院。但令人咋舌的是,对于如此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王女士也能够证据确凿的拿出李先生借款50万欠条的情况下,法院竟然没有判决李先生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反倒判决王女士败诉。为何法院要支持这种欠钱不还的老赖行为,难道他们在助纣为虐吗?
为了解答这个疑问,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对于民间借贷类的案件,法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超过了三年,对方在庭审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则法院就会判你败诉,这笔钱就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中,在2013年还款日到期之后的三年,也就是2016年之前,王女士一直没有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以各种形式催收过欠款,亦没有采取任何法律上的维权行为。则超出三年诉讼时效,法院就会在庭审中李先生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后,判决王女士败诉。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只要采取了催讨借款的行为,便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则会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以本案为例,简单来说就是王女士如果在2013年还款日到期后,一直有积极的催要欠款行为,或者采取了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这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便会一直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也会不断的重新计算,延长三年,再延长三年。但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会不予保护。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没有载明具体的还款日期,甚至连基本的借款单据都没有的民间借贷。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随时索要钱款,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再算三年。但同样的,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的,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还需要强调的是,超过诉讼时效并非意味着债权的彻底消灭,李先生仍然欠王女士50万的事实是不会改变的,只是于法律途径不会得到有效救济。但只要能够说服李先生愿意偿还,王女士依然可以合法获得还款,假如李先生在还完钱又反悔,则法院也不会支持李先生再要回这笔钱。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并非是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冷漠或者不公平,更不是为了帮助坏人逃脱法律制裁。恰恰相反,诉讼时效制度贯彻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理念,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收集证据、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也更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通过本案的分析,也建议大家在借钱给别人后,一定记得及时催要并谨慎保留证据,及时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更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白白损失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