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让朋友搭便车,发生事故谁负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11 浏览量: 599
  • 今天要分享的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郭先生和刘先生是堂兄弟加上二人的共同好友王先生三人在闲暇之余就组了个饭局2015年10月25日晚上,到了约定的时间后,郭先生就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早早的到达了市里的一家餐馆,三人碰面后边吃饭边喝酒,相谈甚欢,郭先生作为饭局的发起人,情到深处不免喝的有些多。酒足饭饱之后郭先生为尽地主之谊将宾客招待妥当,就主动提出开车顺路将其余两位友人送回家当天晚上九点多天已经完全转黑郭先生驾驶着桑塔纳经过村里的桥时因酒后驾驶没有清醒的意识操作不当致使桑塔纳冲出了桥的边缘整个翻入河中

    事故发生时已是晚上十点钟,没能引起附近的村民注意,缺少了及时的外部救援,汽车很快就沉入了河底。三人由于喝了酒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自救经验,最终全部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也在村子里引起了广泛关注,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和王先生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由于肇事人郭先生已死亡,刘先生的妻子就将郭先生的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刘先生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6335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要求郭先生的妻子在郭先生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按6:4划分。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500+89080)60%+5000=64748元。


        ​本案中明明警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法院却判决责任比例按6:4划分呢


    好意同乘”的概念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概念入手,所谓“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搭乘同事上班,送好朋友回家等等,它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和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营运性行为有本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出于好意让别人无偿搭便车,是很常见的事情,不仅能方便他人,也有助于增进双方友情,并且有时好友主动开口也不好意思拒绝。这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的行为,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但如果出现事故谁来担责呢?
    好意同乘”的责任分配
    由于同意好友免费搭乘是个人的允诺行为,理应先承担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就需要注意,无偿让别人搭便车虽然是出于“好意”,但如果发生事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事故是属于驾驶员的责任只要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就可以有所减轻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郭先生饭后选择送两位友人回家是出于好意和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郭先生也应当承担造成了其余二人死亡后果的过错责任
    这里的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在客观上郭先生造成了其余二人死亡的现实后果;其次在主观上郭先生明知自己酒后机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就是郭先生酒后驾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
    既然如此郭先生肯定是有错那为什么其余两位友人也要承担小部分责任呢
    原因在于,虽然交警大队认定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故发生过程责任的认定,而法院认为其余二人明知郭先生已经喝酒,不仅没有阻止其开车,却还选择搭乘,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
    所以就本案而言,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减轻郭先生的责任,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按6:4划分。法院的这种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无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如果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损害也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同样需要在社会上予以明确
    通过本案的分析,也提醒大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别人主动“搭顺风车”的行为,担心承受这种侵权责任风险,可以选择直接拒绝朋友或者陌生人的搭乘。相对的,一旦决定同意他人搭乘,则务必小心谨慎驾驶。同时也可以按需为车辆购买保险,提升对应保额,以尽可能减少自己负担,避免责任纠纷。
    如果你是搭乘人,也要注意辨别那些粗心、鲁莽的驾驶员,驾驶中避免分散他们的注意力,更要注意劝阻他人的醉驾行为。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不得已选择搭乘,一旦发生事故受到损害,也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能毫无底线的索赔,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