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错误强制执行,一定要尽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赵宁
    2023-08-10 浏览量: 1179
  •      张XX为了能够在北京开网约车,便找朋友叶X借用了一个北京车牌,但是朋友叶X因为欠别人钱被起诉了,最终被判决需要返还欠款,并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张XX登记在朋友叶X名下的车,也因此被强制扣押了,此后张XX为了要回车辆,委托律师进行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叶X名下的车辆归张XX所有,停止对张XX车辆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与房屋等不动产不同,虽然都需要登记,但是不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登记在他人车牌下的车辆,依然归购车人所有,不算登记人的财产,也不能被当作登记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自己的车辆被错误扣押的话,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