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以来,台风“杜苏芮”引发北京、河北等地特大暴雨及洪水灾害,这种极端天气也很容易引起诸如车辆涉水受损、车辆被洪水冲走、房屋因质量问题进水或倒塌、快递或仓储物品泡水损坏等等法律问题,类型多为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
一、为什么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通常无需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三类:
自然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等;
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罢工等;
法律行为: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
1、并非无法预见
在本案中,2017年湖南确实发生了特大暴雨灾害,但湖南省的有关气象部门已经提前发出了暴雨预警信号。所以关于特大暴雨对仓储货物可能造成的影响,作为专业的仓储公司应当具有更为专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物流公司理应预见到货物可能因此受损的情况。
2、并非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物流公司的仓库并非在地势低洼处,并非完全由暴雨引起的大面积的区域积水或洪水浸泡所致,物流公司也因管理不善引起的下水道井盖被冲开、地下水倒灌,所以并非不能克服暴雨的影响。
所以本案中涉案货损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是可以克服的,也并非完全由暴雨这一自然灾害所致,不属于不可抗力。物流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哪怕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条款,也不影响直接适用。
二、物品泡水损坏,物流公司只承担80%责任?
如前所述,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多次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没有对仓库货物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在仓库积水过后也未及时进行转移或维护来避免损失,故其具有明显的过错。但电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处置受损货物以减少损失,所以应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本案过错相抵,法院在综合了双方过错的程度,判决物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电器公司承担20%的责任。
且由于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电器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下的仓储服务费用,但因为物流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被迫迁移到他人的仓库,由此产生的搬仓费用也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暴雨等极端天气引发的争议,各方应互相谅解,尽最大努力降低或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损失,避免因长期的纠纷交涉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积极承担应付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