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6-04-15 浏览量: 70


  • 案例回顾

    王某(女,1970年出生)与贾某(男,1969年出生)于1996年相识。王某手持一份登记日期为1996年9月26日的“结婚证””,一直认为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然而,这份结婚证后被证实是虚假的。实际上,双方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

    1998年,在贾某的帮助下,王某进入贾某家庭合作开办的“孙翠玉西医诊所”打工。2002年,王某获得医师执业证后,将“李小丫西医诊所”变更为“贾忠义某西医内科诊所””王某主张该诊所是其个人出资开办,是个人财产;贾某则认为诊所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双方购置了两处房产和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

    1. 商品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房产)

    2. 房改房(海口市房权证房改字第XX**房产)

    3. 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

    王某主张这些财产均是其个人诊所收入购置,应属个人财产;贾某则认为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2015年8月,双方关系破裂。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王某均不服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一:同居关系起算时间

    王某主张:始于1996年9月26日(依据假结婚证日期)

    法院认定:始于2000年4月15日(依据非婚生子女出生时间及购房申请时间)

    争议焦点二:诊所权属

    王某主张:个人出资开办,属个人财产

    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开办诊所的资金、技术、人脉资源均来源于双方共同积累

    争议焦点三:其他财产分割

    王某主张:商品房、车辆属个人财产;房改房补偿过低且应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定:所有财产均属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公平合理

    案件结果

    2019年11月19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维持某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法院认定

    1. 虚假结婚证不能作为认定婚姻关系或同居起算时间的依据

    2. 开办诊所需要资金、技术、人脉资源等综合条件,仅凭王某个人能力难以在2002年单独开办

    3. 二审将商品房判给王某,房改房判给贾某,并由贾某补偿王某16万元,此分配公平合理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王某手持“结婚证”却未被认定为婚姻关系。

    法律上婚姻关系需要依法登记,虚假结婚证无效同居关系是事实状态,不以登记为要件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适用一般共有财产原则,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财产,解除关系后归该方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定诊所属于共同财产的关键理由:

    王某1997年才毕业,1998年在贾某帮助下进入诊所工作开办诊所需要资金、技术、人脉资源等多方面条件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育有子女,收入用于共同开支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诊所收入为共同所得

    选择同居而非结婚,需明确知晓法律后果的不同。同居关系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财产分割规则也不同。

    财产约定的重要性同居期间如有大额财产或收入,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避免日后纠纷。口头约定在诉讼中难以证明。

    证据保留的必要性财产出资凭证、收入来源证明、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本案王某未能提供诊所个人出资的有效证据。

    律师寄语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同居关系中,明确财产边界不是对感情的质疑,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给同居伴侣的法律建议:

    1. 关系性质要明确如果选择同居而非结婚,需清楚了解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法律差异,特别是在财产分割、继承权等方面。

    2. 财产约定宜早不宜迟在同居关系开始时或购置大额财产前,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权属、出资比例、分割方式等。

    3. 重要证据妥善保管保留购房合同、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子女抚养早安排如有子女,需明确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安排,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

    本案中,虚假结婚证不仅未能帮助王某确立婚姻关系,反而成为其主张同居时间起点的障碍。使用虚假证件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诚实守信是法律关系的基石。

    感情可以感性,但财产需要理性。明确边界、保留证据、遵守法律,才能在感情变化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