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专访】朱现领律师:离婚前挥霍百万,能否将其视为“已分得”财产?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6-04-08 浏览量: 48

  • 近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引发网民关注。“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丈夫在与妻子分居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包括卖房款、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炒股和网络打赏,总计逾130万元。其中炒股亏损80万余元,网络打赏花费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创新性地将丈夫挥霍的130万余元视为其“已分得”的财产,剩余同等价值的现存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上述判决引发热议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擅自大额消费、投资甚至打赏,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如何认定的?针对这些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结合这一典型案例,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入解读。

     

    一、从“正常处分”到“恶意挥霍”

     

    在上述案件中,丈夫辩称炒股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网络打赏也属于个人消费。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朱现领律师指出,判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构成“挥霍”,关键在于两个标准:是否经过另一方同意,以及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朱现领律师强调,“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比如大额投资、借款、赠与、打赏等,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可能侵犯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他进一步解释说,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买菜做饭等小额支出,通常视为家事代理权范畴,无需事事商量。但像本案中动用数十万元炒股、一次性打赏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给网络主播,这些行为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边界。尤其是在双方已经分居、感情不和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主观上的恶意更为明显。

     

    “法律不会干预正常的投资行为,但如果投资行为缺乏理性、风险极高,且未经配偶同意,最终造成重大亏损,那就不能简单用‘投资有风险’来开脱。”朱现领律师表示,本案中丈夫炒股亏损80余万元,结合其操作频率、资金规模以及双方分居的背景,法院认定其构成挥霍,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二、网络打赏50万

     

    本案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丈夫在网络打赏上花费了50万余元。这笔钱能否要回来?法院将其同样认定为挥霍行为,并计入丈夫“已分得”的财产份额。

     

    朱现领律师分析认为,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打赏属于用户对主播的赠与,也有观点认为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但无论定性如何,如果打赏金额巨大,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这种行为就超出了正常的娱乐消费范畴。

     

    “普通人正常娱乐,一年花几千元打赏可能还算合理。但分居期间背着配偶打赏50多万元,这显然不是正常消费。”朱现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也就是说,法律给了受害方两条救济路径:一是婚内直接起诉分割财产,二是等到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朱现领律师补充道,本案中妻子选择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充分保护了她的权益。

     

    三、将挥霍金额视为“已分得”财产

     

    本案判决最具创新性的一点在于,法院没有简单地判决丈夫赔偿妻子损失,而是将丈夫挥霍的130万余元财产作为“他已经分得的财产”,剩余现存的同等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归妻子所有。

     

    朱现领律师对这一处理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解释说:“如果按照传统思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一方挥霍掉了,剩下的财产可能很少,甚至没有。这时候法院判‘少分或不分’,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比如本案,丈夫把130多万都花光了,如果只判他少分现存财产,现存财产可能只有几万元,妻子拿到这几万元也弥补不了损失。”

     

    而将挥霍的金额视为挥霍一方已经分得的财产份额,相当于在法律上“拟制”了一个分配结果:假设那130万没有被挥霍,夫妻双方本应各分得65万左右。现在丈夫已经擅自挥霍了130万,那就视为他拿走了自己应得的那份,还多拿了妻子的份额。作为平衡,剩下的现存财产就全部归妻子所有。如果现存财产不足以抵扣妻子应得的份额,差额部分还要由丈夫折价补偿。

     

    “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民法典》第1092条‘少分或不分’的立法精神,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能真正让受害方得到救济。”朱现领律师表示,这一判决思路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离婚前“突击花钱”

     

    朱现领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远不止炒股和打赏。结合各地法院的判例,以下几种常见行为都可能构成挥霍:

     

    一是大额赌博或参与非法博彩活动,即使是在境外合法赌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赌博,同样属于挥霍;二是购买明显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奢侈品,如一次性购买多个名牌包、名表等;三是给非直系亲属或婚外情人进行大额转账、赠与;四是大额超前消费,如办理高额美容卡、健身卡后实际很少使用;五是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如杠杆炒期货、投资虚拟货币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金额巨大、未经配偶同意、缺乏合理家庭需要、客观上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朱现领律师总结道。

     

    他也特别指出,并非所有亏损的投资都会被认定为挥霍。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的是常规的、风险可控的投资,比如购买银行理财、国债等,即使因为市场波动出现亏损,也不宜认定为挥霍。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的合理性。

     

    “证据是关键。”朱现领律师强调,“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账单这些都是基础证据。如果对方把钱用于网络打赏,可以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打赏记录。如果对方炒股亏损,可以调取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的力度就越大。”

     

    “法律的实施,始终围绕公平展开;公正的判断,永远立足于证据。”朱现领律师总结道,“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性处置。法律会坚定地保护诚信一方的权益,同时让挥霍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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