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公司未清偿债务违规注销,还款责任谁承担?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6-02-27 浏览量: 54

  •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0日,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张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

     

    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销前,李某曾将其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李某信用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损失2.8万元,共计32.80万元。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25年10月20日,张某在前述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注销公司。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李某32.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李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其次,被告张某作为阳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再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李某的请求于法有据,故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申请注销公司。未清偿债务擅自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