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续费的保险停售致理赔失败,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12-29 浏览量: 159
  •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张某与阳光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张某,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300万元,免赔额1万元。同时,保险合同明确载明缴费形式为实时代扣,并确定张某名下尾号为2704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为自动续保付款账户。

    2017年5月18日,阳光保险公司根据张某授权从银行账户划扣了2017年5月19日2018年5月18日的保险费440.00元。2018年5月20日,阳光保险公司从张某授权银行账户划扣了2018年5月19日2019年5月18日的保险费430.00元。张某授权银行账户余额充足,但此后阳光保险公司未再从张某授权银行账户扣划保险费。2018年9月30日,阳光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医疗保险,但未告知张某。

    2022年12月,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截至2023年6月30日共花费医疗费20万元。

    2023年5月,张某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阳光保险公司以张某的理赔申请无有效保险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阳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酌情认定阳光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应扣除张某应当补缴的保险费,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保险利益损失14.00万元。

    张某、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的焦点是阳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张某的保险利益损失及赔偿比例。

    其次,张某投保的医疗保险虽为一年期医疗保险,但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续保时由阳光保险公司直接从张某授权银行账户实时划扣保险费并续保。在张某从未向阳光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投保、银行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投保的医疗保险在2019年5月19日2023年6月30日进行了连续投保。

    再次,阳光保险公司虽提出2018年9月30日停止销售该医疗保险,但是其未通知张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履行通知等合同随附义务,侵害了张某的合理信赖利益。阳光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连续几年,张某在授权账户始终未划扣保险费,也未收到保险公司续保通知的情况下,未就相关情况询问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阳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后,短期医疗保险因保费低、保障内容可以选择等特点,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与传统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的保障空白,提高了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备受消费者青睐。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关注续保条件、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等主要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同时,消费者日常需关注保单的状态及保险公司的通知,定期检查账户扣费情况,若收到续保、停售等相关通知,应及时确认,并与保险公司沟通,避免因疏忽大意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