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李某因经营急需向朋友张某借款8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底前还清本息。然而到期后李某并未履约,张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24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再次失信。2025年3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其名下并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常见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法官注意到,李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约15万元。经进一步核实,李某原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后因故被单位开除,公积金账户已封存超过半年,符合相关提取条件。
法院依法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最终将该笔公积金余额划扣至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结果
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核实其账户状态符合提取条件后,依法裁定扣划该账户内资金,使得本案债权得以实现。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金等财产,作为职工在工作期间或退休后的重要收入来源,其性质是否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一直是执行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案的执行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实践样本,也反映出此类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性与可操作性。
住房公积金虽具有住房保障的专项用途,但其在法律属性上仍属于职工个人财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说明公积金并非绝对不可动用,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转化为个人可支配资金。因此,当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便丧失了必须保留的保障属性,转化为一般财产性权利,进入可供执行的范围。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被开除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实质上已满足“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这一提取条件。此时,该笔资金已不再具备必须为其保留的住房保障功能,法院将其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住房、是否确有居住保障需求,以避免执行过度影响其基本生活。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的意见,对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复函与执行答疑中曾指出,可将公积金视作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进行处理。对于已经缴存至个人账户的公积金,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存款执行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尚未缴存的部分,则可适用关于收入执行的规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均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再诸如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等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补助金,因其设立目的系为抚慰特定人身损害、保障特定群体基本生活,一般不被认定为普通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也会秉持审慎态度,原则上不予强制执行。
律师寄语
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金能否执行,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财产性质、被执行人生活状况、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等多重因素。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坚守着保障债务人生存权与基本生活条件的底线。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申请执行阶段,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尤其是诸如公积金这类不易被常规查控系统覆盖的财产信息。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当认识到法律义务的严肃性,个人名下各类财产权益,除法律明确豁免执行的少数生活必需品、专属抚恤金等之外,均可能成为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
执行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院在执行这类具有保障性质的财产时,始终秉持审慎、规范、比例原则,在兑现生效裁判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当事人如对执行行为有异议,亦可通过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