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股东王某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占股30%,出资期限设定为2030年1月1日。公司成立不久后,王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在此之后,王某分三次向该公司转账共计198万元:第一笔85万元转账备注为“王某转账”,未注明用途;第二笔13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投资款”;第三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事实及还款日期。
其后,王某主张上述三笔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未到庭答辩。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返还1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100万元转账,因具备《借条》及明确备注,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借款,公司应当偿还。
关于其余98万元,转账备注及公司出具的《收据》均显示为“投资款”,王某未能提供借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与第三笔借款的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因此,该98万元不具备借款关系的成立要件,法院对王某要求返还该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自约定还款日起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股东向公司支付款项,可能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通常存在两种基础法律关系:一是基于股东身份履行出资义务,形成股权投资关系;二是与公司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及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出资款对应的是股东资格与股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该资金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非经法定减资或清算程序,股东不得抽回。而借款则形成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公司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股东作为债权人,其还款请求权独立于股东身份。
实践中,尤其在公司初创、资金往来频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款项性质的模糊极易引发争议,需重点注意。
二、如何区分出资款与借款?
本案裁判逻辑清晰地揭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的审查思路,即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这一核心展开。具体而言,以下方面将成为认定的关键:
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这是最直接的判断依据。如本案中,明确载明“借款”并出具《借条》的100万元,直接证明了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合意。反之,标注“投资款”的收据和备注,则强烈指向出资性质。法院注重审查书面凭证(借条、收据、协议等)及转账附言等客观证据所反映的当事人当时真实意图。
公司内部的财务记载与治理文件: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若公司将款项记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则倾向于认定为出资;若记入“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则更符合借款特征。此外,股东会关于增资或接受借款的决议、公司章程是否变更以体现新增出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否更新实缴出资情况等,都是辅助判断款项性质的重要线索。
交易背景与商业惯例:法院会结合款项支付时的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支付行为发生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后、股权转让前后,或是公司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时,其性质认定的侧重点可能不同。股东在已转让股权后仍向公司支付大额款项,如无特殊约定,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本案中,对于98万元款项,王某未能举出任何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而公司方出具的凭证均指向“投资”,故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也警示市场主体须规范资金往来的法律文件管理。
三、对股东与公司的风险提示与规范建议
此类纠纷根源往往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与内部管理粗放。为明确法律关系、防范潜在风险,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建议:
意思表示务必清晰、书面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任何资金往来,均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性质。若是借款,应签订内容完备的借款合同或至少出具借据,明确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要素。若是出资,则应通过股东会决议,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工商备案(如需)。
规范财务管理,保持证据一致性:公司财务入账科目必须与款项性质严格对应,避免出现凭证与账目记载矛盾的情况。银行转账时,务必使用能准确反映款项用途的备注。
认清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并无提前缴付出资的法定义务。此时向公司提供资金,若无明确的出资约定,更易被推定为借款。股东若意图将该资金转化为出资,必须履行法定的内部决策与外部公示程序。
股权转让后的款项性质需格外明确:股东在转让其全部股权并退出公司后,与原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不再具有出资的性质基础。此时提供的资金,如无特别约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寄语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是商事活动中再平常不过的行为,但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却关涉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偿债能力以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法律关系的认定重实质、重证据,而非单纯依靠转账事实,一个简单的备注、一张规范或不规范的收据,往往直接决定了款项是“有去无回”的资本投入,还是“有借有还”的普通债权。在商业运作中,清晰的法律文件不仅是专业化的体现,更是预防纠纷、保护自身权益最为经济有效的“防火墙”。
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股东而言,因人情、信任或图省事而忽视法律手续,常常为日后争议埋下隐患。我们建议,在资金往来之初,即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商业目的设计相应的法律文件与流程,确保行为意图与法律后果相一致,让公司的每一步发展都走在权责清晰的法治轨道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