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位于某市的一处商业地产项目。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根据协议,先后向实业公司支付合作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项目前期筹备与部分手续办理。然而,因后续规划审批未能通过,项目陷入停滞。实业公司多次催促商贸公司继续投入资金未果后,双方关系逐渐紧张。
2020年3月,刘某某为维持公司运营并筹措资金推进其他业务,在与第三方投资人赵某某洽谈过程中,出示了其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规划草图,并口头表示“项目即将启动,资金到位即可开工”。赵某某基于对该项目前景的认可,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及项目合作意向书》,并向商贸公司转账200万元。
后因项目始终未能启动,赵某某以刘某某虚构项目进度、骗取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借款过程中隐瞒项目已停滞的实际情况,虚构项目即将启动的事实,诱使赵某某出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实业公司之间的项目合作真实存在,双方此前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项目停滞系因客观审批原因所致,并非刘某某主观上可完全控制。刘某某在向赵某某筹资过程中虽未主动披露项目当前停滞状态,但其并未完全虚构项目存在,所筹资金也主要用于公司经营与债务清偿,未进行个人挥霍或非法转移。
结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赵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某无罪。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信用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从一开始或过程中即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而非暂时占用或用于正当经营。
二、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往往表象相似,均可能伴随合同履行障碍、一方受损、另一方未完全履约等情形。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合同纠纷当事人通常具备履约诚意,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多源于客观履行障碍、市场风险、判断失误或双方约定不明等原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自始或以中途起意,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虚构履约能力或隐瞒无履约意愿的真相,其行为具有欺骗性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
2.客观行为与财产去向不同: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所收款项或财物一般用于与合同相关的经营活动,即便使用不当,也仍属民事违约范畴,可通过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而在合同诈骗中,财物往往被行为人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转移或从事与合同无关的非法活动,甚至直接逃匿,无真实履约行为。
3.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不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通过违约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方式解决。合同诈骗罪则属于刑事犯罪,由国家公诉机关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
三、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全案证据,从以下维度进行判断:
合同签订时的履约能力与诚意:行为人是否具备基本履约条件,是否进行过实际准备,是否具有真实经营意向。
财物的具体用途:所获资金是否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相关正当经营,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抽逃转移等情形。
后续行为表现:是否采取积极措施争取履约,是否逃避联系、隐匿行踪,是否在对方催告后仍无合理解释与补救。
造成的实际后果与补救意愿:是否造成对方重大损失,是否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偿还意愿与可能。
本案中,刘某某虽未主动向赵某某说明项目已停滞,但其此前已实际投入资金推进项目,所借款项也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并无隐匿、挥霍行为,且始终与赵某某保持沟通,未逃避债务。因此,难以认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合同履行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律师寄语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履行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争议实属常态。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不仅关系到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营商环境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尤其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一次错误的刑事追究可能意味着企业停滞、信誉崩塌乃至人生转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应始终保持谦抑与审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合同类案件时,应坚持“实质性判断”原则,深入考察行为人主观意图、资金流向、履约诚意与实际经营状况,避免将民事违约行为简单上升为刑事犯罪。
对于企业家而言,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注重诚信规范,如遇履行障碍应及时沟通、留存证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行为失范引发不必要的刑事风险。如已涉刑案,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澄清事实、还原经营本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与刑事风险防控,我们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梳理与研究,旨在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清晰的法律边界指引与实务应对策略。须注意的是,每个案件事实细节千差万别,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如您面临类似法律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