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掰手腕意外骨折,医疗费两万元由谁承担?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12-09 浏览量: 26

  • 案情回顾

     

    张某逛公园,看见他人进行掰手腕比赛,遂驻足围观。李某连胜数人,赢得围观人群阵阵喝彩。张某被热烈的氛围所感染,要求与李某较量一番,李某应允。

     

    随后,张某、李某相对坐在石凳上,肘部紧抵桌面,双手紧握,随着一声“开始”,同时开始发力。李某多次将张某手腕压近至桌面,但张某并未认输,不断发力,将李某的手腕又慢慢推到与桌面垂直状态,如此反复较量了四五轮,比赛陷入僵局。突然,张某感到右臂一阵举动,瞬间脸色惨白,无法发力。李某见状,立刻松开张某的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检查,确诊张某右侧肱骨骨折,住院接受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张某认为,虽然掰手腕是自己提出的,但毕竟骨折是与李某竞技时发生的,故李某有责任,应当承担一半医疗费。李某认为,双方是正常比赛,张某受伤时自己及时松了手,还为张某叫了救护车,没有过错且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无需承担张某的医药费。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适用“自甘风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活动具有内在风险性;参与者主观自愿;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其次,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项目,比赛双方在角力过程中展现身体的爆发力,符合体育竞技的一般特征,是民间常见的自发性竞技活动。掰手腕时手臂的肌肉会瞬间强烈收缩,爆发出巨大的力量,致使肱骨中下段承受强烈的剪切力,存在极大损伤风险。

     

    再次,张某、李某均系成年人,对掰手腕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对是否具备参与该活动的能力有所认知。张某主动邀约李某进行掰手腕并导致骨折,属于自愿行为。李某作为掰手腕的参与者,在竞技中发力对抗,属于该活动中的正常行为,不宜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张某骨折后,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医治疗,尽到适当救助义务。

     

    综上,本案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李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