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阳光建材公司从事钢材、水泥批发及零售。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时常驾驶自有货车接单为阳光建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并代收货款。自2023年其,张某不定期雇佣李某和王某随车为其装卸建材,并约定按10元/吨结算报酬。
某天,李某和王某在张某的车上卸水泥。为了卸货方便,张某将货箱翻斗升起较大角度。李某认为坡度过陡,要求张某将翻斗放缓,但张某未将翻斗放缓。李某卸水泥时,翻斗上端的水泥滑落,将李某撞至地面并砸伤右手。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确诊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桡远端关节脱位,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阳光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经鉴定,李某被评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8万余元;阳光建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3万余元;李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阳光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阳光建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接受阳光建材公司的派单,将水泥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安排工人卸货。张某提供车辆,自主安排工人卸货,在完成任务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除了完成水泥运送任务外,还包括卸水泥和代收货款等。张某和阳光建材公司的关系并非简单的运输合同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
其次,阳光建材公司支付的装卸费,与张某支付给装卸工人的装卸费一致,均为10元/吨。张某为了完成约定的义务,雇佣李某搬运水泥,其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张某作为雇主,有指挥雇员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雇员安全的义务。张某将翻斗升起的坡度过大,在李某要求降低坡度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维持翻斗的倾斜角度,导致卸货过程中水泥发生滑落。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阳光建材公司为了减轻自身经营风险,将装卸劳务交给无劳务承包资质且经验欠缺的张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发现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过于自信,仍冒险违章作业,且卸货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阳光建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