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为骗拆迁补助与男友姐姐假结婚”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该男子通过婚姻登记获取安置利益,却在事故身亡后引发遗产纠纷,其家属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而原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婚姻有效。目前,男子母亲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针对这一热点法律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深入解析“假结婚”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以及公民应如何正确理解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一、婚姻效力认定
根据相关报道,该男子与男友姐姐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或可撤销情形(胁迫)。表面看来,法院认定婚姻有效似乎于法有据。
“然而,婚姻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形式要件,更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朱现领主任在采访中指出,“本案中,大量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及行为轨迹显示,双方登记结婚的唯一目的是获取拆迁安置利益,并无共同生活、组建家庭的真实意愿。这种‘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行为,恰恰是《民法典》总则编重点规制的对象。”
朱现领进一步分析道,《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作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同样受总则编普遍规则的约束。“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缔结婚姻,且其真实目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不能仅凭登记形式简单认定,而应深入探究行为本质。”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除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外,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朱现领主任强调,《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的底线。
“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利益,不仅损害国家财产分配秩序,更亵渎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朱现领表示,“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身份契约,而当其被异化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时,不仅背离立法本意,更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
他特别指出,本案中当事人登记结婚当天即往返两地、未办酒席、未通知亲友、事后未共同生活等行为模式,与其说是婚姻,不如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交易”。“当婚姻成为明码标价的利益筹码时,司法应当勇于对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的行为说‘不’。”
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司法如何识别“虚假婚姻”?
要有效遏制“假结婚”现象,朱现领主任认为关键在于推动婚姻效力审查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应仅停留在婚姻登记的表面合规性,而应建立多维度综合评估机制。
“首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结婚意愿’。”朱现领分析道,“例如,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基础?是否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婚姻缔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本案中,聊天记录明确显示‘这就多给50平方米,完事赶紧办离婚手续’,这种赤裸裸的利益表述,与其说是婚姻承诺,不如说是商业合作。”
其次,需要综合评估婚姻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如果婚姻的唯一目的是获取政策利益,且手段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即便形式合规,也应认定其效力存在瑕疵。”朱现领强调,“法律保护合法婚姻,但绝不意味着对任何戴着婚姻面具的违法行为都予以认可。”
最后,应当强化对“证据链”的整体把握。“转账记录、聊天内容、行为轨迹等间接证据,往往比婚姻登记这一单一形式更能反映真实情况。”朱现领补充道,“司法机关应当通过证据综合判断,避免陷入‘唯登记论’的机械司法。”
制度反思:如何防止婚姻制度被异化?
面对“假结婚”等新型规避政策现象,除了个案中的审慎裁量,朱现领主任认为更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优化。
他建议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义务。“当前婚姻登记多以形式审查为主,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探究不足。未来可考虑建立宣誓承诺、单独问询等机制,加大对异常婚姻的识别力度。”
同时,应完善政策执行中的审核机制。“对于通过婚姻获取重大利益的情形,政策执行部门应当建立更严格的实质审核程序,通过背景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婚姻的真实性。”
朱现领还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认定勇气。“当证据充分显示婚姻的虚假性时,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无效,并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司法不容投机’的明确信号。”
法律权威在于价值引领,制度善意不容滥用
“婚姻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稳定社会关系,更在于守护伦理底线。”朱现领主任在采访最后表示,“当婚姻被异化为利益工具时,司法应当成为制度底线的守护者。”
他强调,面对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的行为,司法实践不能墨守成规,而应通过法律原则的灵活适用,实现个案正义。“《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普遍规制,正是为了填补特别法的漏洞,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每一起热点案件的背后,都是法律原则与现实困境的碰撞;每一次法律边界的厘清,都是法治进步的阶梯。”朱现领说,“唯有在形式审查与实质正义之间找到平衡,才能让婚姻制度回归本质,让法律真正成为社会诚信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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